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限额内,不需要区别双方责任大小,都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假如损失有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根据下列方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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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
(二)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手段的,机动车辆一方根据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辆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辆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机动车辆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机动车辆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非驾驶员、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城市迅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驾驶员、行人与处于静止状况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辆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越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前面的规定赔偿。
国内对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了五种,而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的状况,才能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是什么样的。不过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话,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这也是可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